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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宁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

2022-07-20 12:29:33 +0000 UTC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甘政发〔2018〕14号)、《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平政发〔2018〕41号)、《静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静政发〔2018〕56号)要求,我县认真组织开展了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的时期资料为2018年度,普查对象是我县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照国务院、省和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各乡镇(城市社区)、各相关部门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共同努力下,经过广大普查人员两年来的艰辛努力以及全县范围内普查对象的积极参与,静宁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全面完成单位清查、现场登记、事后质量抽查、汇总评估等各项任务,取得重大成果和显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