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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一号)

2022-08-07 09:52:07 +0000 UTC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 53 号)、省政府《关于做好青海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青政〔2018〕35 号)、市政 府《关于做好海东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东政办〔2018〕116 号)要求,我市进行 了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的标准时点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普查的时期资料为 2018 年度, 普查对象是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 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市统一部署,在各县区、各部门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共同努力下, 经过广大普查人员两年来的艰辛努力以及全市范围内普查对象的积极参与,海东市第四次全国经 济普查全面完成单位清查、现场登记、事后质量抽查、汇总评估等各项任务,取得重大成果和显 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