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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一号)——昌吉州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完成

2022-08-15 14:52:49 +0000 UTC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要求,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8年12月31日,普查的时期资料为2018年度,普查对象是我州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在自治区、州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各县市、园区、各部门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昌吉州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全面完成单位清查、现场登记、事后质量抽查、汇总评估等各项任务,昌吉州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