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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仓山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一号)

2022-10-27 11:49:16 +0000 UTC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闽政〔2018〕1 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榕政综合〔2018〕181 号)和《仓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仓政综〔2018〕154号)要求,我区进行了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是 2018年 12 月 31 日,普查的时期资料为 2018 年度,我区普查对象是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在福建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福州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精心指导下,经过广大普查人员两年来的艰辛努力以及全区范围内普查对象的积极参与,全面完成了单位清查、现场登记、事后质量抽查、汇总评估等各项任务,我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取得重大成果和显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