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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平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一号)——黎平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全面完成

2022-12-08 23:21:24 +0000 UTC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黔府发〔2018〕6号)《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8〕7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黎府办发〔2018〕148号)的文件要求,黎平县进行了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8年12月31日,普查的时期资料为2018年度,普查对象是全县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在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共同努力下,经过243名普查人员两年来的艰辛努力、全县范围内普查对象的积极参与,黎平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全面完成单位清查、现场登记、事后质量抽查、汇总评估等各项任务,普查结果符合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