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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气象发展规划(2016-2025 年)

2020-04-12 02:59:54 +0000 UTC

我国是海陆兼备的国家,海洋是我国国土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空间。我国地处典型季风气候区, 海洋的能量、水分循环等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的气候和环境变 化。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海洋强国的发展战略,确定了提高海洋资 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 洋权益等任务,对海洋气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中共中 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国 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 规划》、《海洋事业发展规划》、《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09-2020 年)》均提出要坚持陆海统筹,加强海洋气象服务。

根据《气象法》、《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 御条例》等相关规定和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 中国气象局、国家海洋局完成了《海洋气象发展规划(2016~2025 年)》(以下简称《规划》)的编写工作。在《规划》编制过程中, 中国气象局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 中国气象局、国家海洋局赴沿海省份开展了实地调研,多次征求了 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进行了评估, 根据各方面意见对《规划》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与相关专项规划进 行了衔接。

《规划》在分析海洋气象发展现状、面临形势、存在问 题的基础上,明确了海洋气象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总体布局和 ii 主要任务,对海洋气象统筹布局、共建共享做了安排,是未来十年 全国海洋气象发展的基本依据。 《规划》范围为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 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等 11 个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图们 江入海口,以及渤海、黄海、东海、南海等我国管辖海域,海洋气 象服务能力覆盖远海和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