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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业界定 本规划所称文化产业以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国统字〔2004〕24号)以及国家统计局和相关部委联合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指标体系框架》(国统字〔2005〕2号)范围为准。对文化产业界定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