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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标志管理办法

2021-08-21 07:50:28 +0000 UTC

第一条 根据《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指导意见》《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及评定技术规范》《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和《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格尔木市生态原产地标志的有关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受理标志使用申请,办理标志的注册审批;统一发布生态原产地标志的种类和形式;与检验检疫部门的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使用生态原产地标志的产品包括:

1.辖区内已经通过质检总局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并已公告保护的产品。

2.申请产品必须来源于质检总局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办公室备案的基地。

第四条 申请生态原产地标志注册的,申请人须填写《生态原产地标志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1.所适用的产地范围;

2.产品生产或形成时所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质量特性;

3.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市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收到生态原产地标志注册申请后,依据如下原则进行评审:

1.产品名称符合质检总局公告的名称;

2.产品产地是公认的协商一致的,并经有关方面确认的。

第六条 生态原产地标志的规格。标志的图案为椭圆形,象征地球;环形水滴意寓生命之源、永续发展;绿色象征自然、活力、生态、环保,是人与自然和谐的代表性颜色。PEOP为受到行政保护的生态原产地产品。

第七条 生态原产地标志的标示方法有:

1.直接加贴或吊挂在产品或包装物上;

2.图案压模,适用于金属、塑料等产品或包装上;

3.直接印刷在标签或包装物上;

4.应申请人的要求或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标志方法。

第八条 原产地标记的使用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虚假的、欺骗性的或引起误解的生态原产地标志;

2.使用生态原产地标志与实际货物不符合的;

3.未经许可使用、变更或伪造生态原产地标志的。

第九条 市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有关部门对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检查,重点核实标志的使用情况,对于违规使用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标志的企业将责令整改或禁止继续使用。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格尔木市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商科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11日。

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