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文件更新
政府文件推荐
政府文件热门
格尔木市国有未利用地用于生态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2021-08-21 07:55:17 +0000 UTC2015年4月28日
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和规范生态开发建设用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国有未利用地用于生态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土地利用实际,现就国有未利用地用于生态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未利用地用于生态建设的范围
国有未利用地用于生态建设是指将国有盐碱地、沙地、裸地、其他草地、内陆滩涂、沼泽地等未利用地,通过土地开发、水利建设等措施,从事规模化造林、种草、种植各类特色植物等生态建设的行为。开发未利用土地,在土地权属明晰的基础上,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可开发区域内,符合林业、农牧等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划要求,经依法批准后进行。
二、支持国有未利用地用于生态建设的政策
(一)对使用国有盐碱地、沙地、裸地、其他草地、内陆滩涂、沼泽地等未利用地从事规模化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实行有期、有偿使用,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可免缴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使用权10年。
(二)使用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原使用权人有优先使用权。
(三)经验收已转为生态用地的,却因建设需要收回其土地使用权时,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地上附着物参照本市相关标准补偿。
三、国有未利用地用于生态建设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审批权限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可开发区域、林业部门确定的宜林地范围内及农牧部门确定的《基本草原划定》范围外,开发国有盐碱地、沙地、裸地、其他草地、内陆滩涂、沼泽地等未利用地从事规模化种植业、林业等生态建设的,应当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一次性开发国有盐碱地、沙地、裸地、其他草地、内陆滩涂、沼泽地等未利用地50公顷以下,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确需开发50公顷以上的,对已开发的先期50公顷生态建设项目经国土、农牧、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整体验收通过后,方可实施二期项目用地。
(二)供地方式
1.单位和个人自主进行国有未利用地用于生态建设的,依照本实施意见审批权限规定相关要求执行。
2.加快《格尔木市国有未利用地用于生态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待规划发布实施后,依据《格尔木市国有未利用地用于生态建设规划》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定期公布开发利用地块,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公开透明出让国有未利用地用于生态建设用地。
3.国有农场进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指导下,由农垦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报。
(三)审批程序及材料
审批程序
1.由市国土、林业、农牧、水利、经发、环保、住建部门及东城区、西城区行委共同踏勘选址,相关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出具开展前期工作的书面意见。
2.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及《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规定,需提交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批复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等。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应提交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3.项目需在市经济和发展改革委进行备案。
4.需提交市林业、农牧部门及所属城区对项目开发的意见及相关资料。
5.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由用地单位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6.用地单位持批准文件和宗地图等材料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确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审批提交的资料
1.用地申请及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意见;
3.项目的立项批复;
4.水利、环保、林业及农业部门相关意见及资料;
5.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及验收意见;
6.土地利用现状图;
7.土地利用规划图;
8.宗地图;
9.土地评估报告;
10.项目业主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书。
四、国有未利用地用于生态建设的使用
(一)依法取得的国有未利用地,自用地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满一年不足两年未进行生态开发建设的,按照格尔木市征地区片地价或征地统一年产值确定的临近地块补偿标准的20%收取闲置费;满两年未进行生态开发建设的,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经依法批准的生态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为建设用地;确需改变的,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依法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按有偿方式供地,并缴纳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
(三)进行规模化种植的生态建设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5亩。附属设施用地是指规模化种植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五、国有未利用地用于生态建设的管理
(一)市国土、农牧、林业、公安部门是生态建设用地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建设用地负有协调监管的责任,要做好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的巡查、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对批而少开的土地,区别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1.对已种植的土地,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后确权发证。
2.对已配套基础设施、满足生态建设条件的用地,部分种植,部分未种植的,对未种植的土地,按本意见第四部分第(一)款处置。
六、国有未利用地用于生态建设的土地登记发证
(一)国有未利用地用于生态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宗地图等材料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确权登记,依法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对收回的已依法批准的生态开发用地,凭相关文件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直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七、监督检查
1.加强国有未利用地用于生态建设的监管,市国土、农牧、林业、公安和东、西城区行委及各乡镇政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市国土资源部门加强未利用地用于生态建设的实施跟踪,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工作;公安部门对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及时立案查处;农业、林业部门做好生态建设的日常监管工作;东、西城区行委和各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约定实施生态建设工作。
2.严格国有未利用地用于生态建设用地执法。经营者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将生态建设用于其他经营。国有未利用地用于生态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在国有未利用地用于生态建设过程中,一经发现上述行为,将按有关程序收回用地。如发现倒卖土地等违法行为,将移交公安局机关依法处理。
本实施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5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