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文件更新

政府文件推荐

政府文件热门

2015年花溪区农民工工作要点

2021-08-22 06:05:26 +0000 UTC

2015年我区农民工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五次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围绕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发展方向,以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依法治,. 理农民工工资拖欠、扩大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覆盖面、推动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为重点,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的各项工作,推动全区农民工工作有新发展。

一、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

  (一)加大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力度。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制定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综合计划,开展春潮行动、雨露计划、阳光工程、岗位证书培训、星火计划、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农民工技能培训、技能培训促就业行动、青年农民工培训、女性农民工技能培训项目。加大培训资金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执行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落实补贴资金。加强农民工培训实训基地建设,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改善农民工技能培训管理,运用竞争机制促进培训质量的提升。加强培训资金监管工作。(区人社局牵头,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局、区安监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配合)

  (二)加快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推动更多城市职业学校扩大招收农民工随迁子女规模,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农村学生免学费政策和助学政策,努力实现农村未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支持贫困地区初中毕业生到省内外经济较发达地区中等职业学校接受教育。引导职业院校要面向市场确定培训职业(工种),适应多样化的社会培训需求。(区教育局牵头,区人社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局配合)

  (三)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完善和落实促进农民工就业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清理我区在农民工就业中的户籍限制等歧视性规定,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招聘信息公共服务网络,组织开展农民工就业服务“春风行动”,举办好农民工就业专场招聘会,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服务。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积极开展跨地区劳务合作。积极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和中小微企业,实现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切实加强我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建设,做好土地流转后农民再就业工作。(区人社局牵头,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局、区商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配合)

  (四)积极促进农民工创业。完善和落实农民工创业的政策措施,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加强对农民工创业指导和创业服务。运用财政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和创业培训、政策性金融服务、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生产经营场地和农民工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等扶持政策,促进农民工创业。鼓励有技能和经营能力的农民工返乡创办家庭农场,领办农民合作社,创办涉农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农民工在市场需求量大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和病患者陪护服务等家庭服务业领域创业就业。(区人社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局、区工商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配合)

  二、加大政策落实和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

  (五)规范使用农民工的劳动用工管理。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以中小微企业为重点推动企业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加强对劳务派遣的日常监管,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管理和服务。推进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化工作,组织一批劳动密集型行业制定劳动定额标准。继续大力推动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加大高温劳动保护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高温津贴政策。加强对劳动关系形势的监测和分析研判,积极开展劳动关系矛盾纠纷的排查,及时研究解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区人社局牵头,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总工会配合)

  (六)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加强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建设,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继续加强行政司法联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做好春节前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用人单位重大违法行为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开曝光典型案件。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原则及最低工资标准。(区人社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法院、区总工会配合)

  (七)努力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推进我区农民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依法推进将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灵活就业的农民工根据实际情况,参加职工基双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组织实施以建筑企业为重点的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组织开展建筑工人工伤维权工作情况专项督查,切实保障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探索农村地区企业、家庭服务企业等农民工从业人员较为集中地中小微企业和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参保工作,研究适应性参保政策。推动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待遇。(区人社局牵头,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卫计局、区总工会配合)

  (八)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把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相关知识纳入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督促我区高危行业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强化企业一线操作农民工培训。严格实施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把农民工安全培训纳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督促企业履行农民工安全培训责任。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进一步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切实做好重点行业领域的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区安监局牵头,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卫计局、区总工会配合)

  (九)积极做好农民工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区新形势下快速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长效机制,将符合规定的争议案件纳入简易程序快速处理,提高调解仲裁机构争议处理效能。加强对劳动争议多发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监控,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充分利用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三位一体”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全面加强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区人社局牵头,区司法局、区法院、区总工会配合)

  (十)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结合我区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管理,将执法力量向基层延伸。加大日常巡视检查范围,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集中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及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对发现的侵害农民工权益违法行为尽快立案,及时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对用人单位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区人社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法院、区市监局、区总工会配合)

  (十一)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法治宣传工作,不断健全完善农民工普法教育机制,加强农民工普法学习培训。创新农民工法律服务工作方式,畅通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的渠道。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推进法律援助服务向城乡社区延伸,完善服务农民工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有效提高人民调解员化解涉及农民工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区司法局牵头,区财政局、区法院、区总工会配合)

  三、加强和改善城镇对农民工的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

  (十二)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深化基本公共服务改革,积极推进我区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主要对本地户籍人口提供向对常住地人口提供转变。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明确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并合理扩大范围,落实好农民工及随迁家属持居住证应该享受的公共服务。探索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区人社局牵头,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局、区文广局、区卫计局、区法制办配合)

  (十三)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进一步完善细化落实好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关政策。鼓励区内各地通过新建学校和购买民办学校服务等方式,扩大教育资源,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需求。改善农民工随迁子女学前教育,继续实施国家学前教育重大项目,扩大城乡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好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中考、高考的政策措施。(区教育局牵头,区发改局、市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局配合)

  (十四)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在我区落实好《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指导意见》,促进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与城镇居民平等享受基本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全国“一盘棋”机制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扩大农民工艾滋病综合干预覆盖面,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全面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预防接种服务。(区卫计局牵头,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配合)

  (十五)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实施范围。采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等多种方式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在上级的指导下,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集中建设宿舍型或单元型小户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人单位或农民工出租。指导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按照规定的用地标准利用自有用地统筹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督促和指导各地建筑施工企业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保障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在住房公积金方面的合法权益。(区住建局牵头,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法制办配合)

  (十六)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实施差别化的落户政策。全面清理现行户籍政策及相关领域配套政策,积极推进户籍政策以及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农村产权、财税等相关经济社会领域配套政策的立、改、废工作。参与制定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跟踪评估和督查指导。促进有条件有意愿,在城镇有稳定就业和住所(含租赁)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我区城镇有序落户。(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局、区卫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统计局、区法制办配合)

  (十七)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继续扩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从实际出发确定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时间表、路线图,保障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益。保障农民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妥善处理好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问题。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区农业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区司法局、区法院、区妇联配合)

  (十八)加强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对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的组织领导,完成2015年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任务。在农民工输入相对集中的地方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现有资源,建立服务平台,健全服务制度和工作流程,强化工作队伍建设,逐步拓展管理服务、权益维护、文化教育、党团活动等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广大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区人社局牵头,各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及各成员单位配合)

  四、丰富精神文化生活,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十九)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在我区组织举办的表彰活动和参与全国与省、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比表彰中,进一步提高农民工所占表彰名额的比例。推动农民工依法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将农民工作为工会会员发展的重点对象,突出抓好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行业企业建会工作。引导和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业务分包单位组建工会并吸纳农民工入会。(区人社局牵头,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团区委配合)

  (二十)不断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实践活动,推动落实农民工基本文化权益保障工作,加快将农民工文化建设纳入常住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以公共文化机构、社区和用工企业为实施主体,满足农民工群体的基本文化需求。组织开展文化志愿服务系列活动,动员各地、各单位开展公益性演出、艺术讲座、文化展览等针对农民工的文化服务。(区文广局牵头,区人社局、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配合)

  (二十一)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关心农民工工作、生活和思想状况。组织中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校、技工院校开展面向农民工的公益性教育培训,与街道、社区合作,举办灵活多样的社区培训,提升农民工的综合素质,帮助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深化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行动,将女性农民工纳入当地“两癌”免费检查范围,加强对青年农民工的思想引导和人文关怀,对有需要的农民工开展心理健康指导和关怀关爱服务。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非本地户籍居民纳入救助范围。(区人社局牵头,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卫计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配合)

  (二十二)做好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工作。充分利用妇联组织的基层维权阵地维护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试点工作,扎实开展关爱服务活动,为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进留守妇女关爱行动,依托基层“妇女之家”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扩大留守妇女互助组覆盖面。加强农村社区养老设施建设与规范管理,改善农村留守老人特别是“空巢老人”养老服务的社会支持系统,发挥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关爱留守人员功能。(区民政局牵头,区教育局、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团区委、区妇联配合)

  五、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基础

  (二十三)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工作组织领导体系,各乡、镇地方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都要按要求成立农民工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并列为我区2015年度农民工工作督察和评估的重要内容。按要求制定我市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配套政策措施和实施意见。深入开展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政策理论研究。做好我区年度农民工工作督察和总结工作。(区人社局牵头,各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各成员单位配合)

  (二十四)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等经费投入。结合区情探索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根据农民工市民化成本,明确成本承担主体和支出责任。我区财政部门要按照推进基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考虑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加大投入力度,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区财政局牵头,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文广局、区卫计局配合)

  (二十五)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农民工的作用。完善对服务农民工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服务农民工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大力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发挥各级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服务项目资金的示范带动作用,支持社会组织开展服务农民工的公益项目,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农民工服务项目。(区民政局牵头,区教育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文广局、区卫计局、区妇联配合)

  (二十六)做好农民工统计监测工作。继续做好我区农民工监测调查,及时掌握农民工规模、流向等动态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做好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动态监测工作,准确反映农民工就业、生活、社会保障和社会融入等情况。(区统计局牵头,区财政局、区人社局配合)

  (二十七)加强农民工工作宣传。广泛宣传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重大意义、基本思路,集中宣传党和政府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政策措施,对社会关切的农民工热点问题进行正确舆论引导,努力在我区营造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区人社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