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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安新区新媒体管理办法
2021-08-23 09:16:45 +0000 UTC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区新媒体管理,促进新区新媒体的健康发展,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媒体是指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各类新媒体信息平台上,以机构名义注册开设的新媒体账号,以及公务人员以公职身份开设认证的相关账号。主要包括网络、手机等新型传播媒介,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微信、微博、App应用、手机报、数字报、网络视频、移动电视等新媒体平台。
第三条 新媒体是新区各部门、各单位进行对外宣传、推进信息公开、开展政民互动、联系服务群众、开展舆论引导的重要手段和平台,在促进政民互动、提升新区形象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积极开设、科学运用、妥善管理好新媒体。
第二章 设立和关闭
第四条 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工作需要,需以机构名义开设新媒体账号的,应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填写《贵安新区新媒体平台建设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表附后)向新闻中心备案后,方可进行新媒体账号的申请开通。
第五条 本办法公布实施前已开设运营的新媒体账号或相应平台,相关部门及单位应按第五条规定补充填写《贵安新区新媒体平台建设备案登记表》,并于15个工作日内向新闻中心备案。
第六条 公职人员不得以公职身份认证开设私人新媒体账号,认证信息中不得出现与所在单位、所担任职务及所从事的公务有关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履行公务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 开设新媒体的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明确主管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管理员,管理员具体负责新媒体的运营、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 新媒体应当在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平台上设立并开展应用,注册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简洁、直观、规范,头像应鲜明、端庄、文明,并与本部门、本单位名称和工作职责明确关联。
第九条 新媒体因工作原因需要关闭的,应当报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进行公告,及时在平台上注销账号,并在7个工作日内报网信办注销备案。
第三章 信息发布与应用
第十条 新媒体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底线。对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要依法依规,科学分析,审慎处理。
第十一条 新媒体应当及时发布信息,保持账号的活跃度,原则上每周发布信息不得少于3条。
第十二条 新媒体应当确保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发布信息必须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利用新媒体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三条 新媒体发布的内容要语义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在符合语言规范的前提下,使用网络亲民语言。
第十四条 新媒体应尊重他人著作权,发布他人原创内容应当注明出处或带有明显转载标识,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对于来源不明、来源不合法、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予发布。
第十五条 新媒体应当积极与网民开展互动,对网民在新媒体上反映的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进行答复。要及时转发中央、省和贵安新区政务新媒体推送的重要信息,保持新媒体之间的良性互动。
第十六条 公职人员未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利用个人认证的新媒体发布涉及案件侦查调查、法庭审理及判决、灾情疫情、统计数据、环保测评等敏感信息。各部门、各单位应将公职人员利用个人认证新媒体发布公务信息的行为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范围。
第四章 管理责任与信息安全
第十七条 新媒体的管理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主办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 各主办单位应针对新媒体管理设立主管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管理员岗位。主管负责人对信息内容负总责,确保发布信息导向正确,主管负责人岗位原则上由各主办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分管负责人需严格实行“先审后发”的审稿制度,确保发布信息事实准确、来源规范、合法合规。新媒体管理员应严格遵守新媒体应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不得依据个人观点和认识,超越工作规范进行发布。凡处理不在规定范围的信息时,须报经主管负责人批准。任何人未经单位授权不得随意发布信息或更改新媒体资料。
第十九条 各主办单位应当坚持趋利避害、善管善用、可管可控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新媒体管理制度,将新媒体管理纳入本单位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范围,确保正常规范地开展信息发布、政民互动和回复处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 加强新媒体的安全管理。掌握新媒体账号及口令的管理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新媒体账号的密码应当由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不得私自泄漏。应当加强对新媒体的值班和实时监看,及时发现和处置包括互动环节在内的不良信息内容。加强对新媒体登录密码和使用终端的安全管理,不得在网吧等公共场所或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账号,防止出现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故发生。如若发现新媒体登录口令被恶意篡改,将立即通过安全邮箱和密保问题寻回账号,或直接向相关网络公司申诉取回账号。对期间所发布的信息进行清理,做出解释与辟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主办单位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所规定内容的,由网信部门进行通报并责令其停止该行为,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注销账号,停止新媒体建设及运营;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等严重不良后果的,该新媒体主办单位和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新区网信办负责对新区范围内政务新媒体实施监督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对本行业、本系统政务新媒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贵安新区新媒体平台建设备案登记表(略)
2018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