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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进一步规范撤制村队中非农业户籍人员有关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的指导意见

2019-12-17 13:18:57 +0000 UTC


为了稳步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改革,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本市相关文件精神和松江实际情况,就进一步规范撤制村队中,插队知青等非农业户籍人员有关集体资产处置,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1、按照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有关文件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劳动积累和非劳动积累形成的集体资产,在分配上要严格区别。插队知青等非农业户籍人员应该享受劳动积累的集体资产分配,但不应该享受集体土地非农化的增值资金等非劳动积累资产的分配。

2、插队知青等非农业户籍人员在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中的分配,以参加劳动时间为依据。参加劳动时间以年度为单位计算,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3、对插队知青等非农业户籍人员享受的劳动积累集体资产分配,原则上以一次性货币分配形式兑现。

4、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方案要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讨论,经三分之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后方可实施。

5、本指导意见发布之前已经完成资产处置的不再追溯。

6、本指导意见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