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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撤制村、队工作管理办法
2019-12-17 13:19:26 +0000 UTC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撤销建制的村、队(以下简称撤制村、队)的工作,切实保护和正确处置撤制村、队的集体资产,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实施撤制村、队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撤制村、队原则)
(一)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尊重村民意愿,保障村民合法权益;
(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操作;
(四)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步推进。
第四条(撤制村、队条件)
(一)生产队撤制条件
凡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规合一”)中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范围内,所属集体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征收或征用、征收后人均耕地不满0.2亩的生产队。
(二)村撤制条件
所属生产队建制全部撤销,且完成队级集体资产处置的村,可以撤销村建制。
第五条(组织构架)
(一)建立区撤制村、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撤制村、队工作的指导、协调和审核。区撤制村、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区民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民政局局长担任。
(二)撤制村、队所在镇、街道应建立撤制村、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撤制村、队工作的指导、规范和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镇、街道主要领导担任。各镇、街道同时应设立户籍组、资产组、土地组、协调组、宣传组等工作小组,对撤制村、队工作的具体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撤制村、队工作所在村应建立撤制村、队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撤制村、队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小组负责人由村主要负责人担任。村、队撤制工作小组要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村队级集体资产的清理、核实,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并开展相关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
第六条(集体资产处置)
(一)农村集体资产界定。按照《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执行。
(二)资产处置统筹基金。应当按照5%-10%的比例从资产总额中提取资产处置统筹基金,用于解决撤制工作中的遗留问题。统筹基金由撤制村、队所在镇、街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并由撤制村、队所在镇、街道相关部门负责监管。
(三)集体资产处置中的分配对象和分配依据。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中可以享受分配的对象按《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执行。少数情况特殊的村队,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四)集体资产的处置。土地补偿费的处置按《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规定执行。撤队按队、村、镇(街道)4:3:3比例处置;撤村按村、镇(街道)5:5比例处置。公益事业项目补偿费、村队集体青苗、树木等补偿费、村队其他集体资产的处置全部纳入村队集体资产统一处置。
(五)加强集体经济管理。村、队撤销建制后,应加强对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经济实体的经营管理,积极探索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不断壮大发展集体经济。
第七条(工作程序及工作要求)
(一)计划安排
各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撤制村、队工作计划,并由区撤制村、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预审备案。
(二)民主决策
村委会应组织拟撤制村、队召开会议,对是否同意撤制村、队进行表决。撤销生产队建制的表决,应召开有该生产队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三分之二以上或该生产队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撤销村建制的表决,应召开有该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该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
(三)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
1.村撤制工作小组在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指导下,对队(村)级集体资产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内容包括:清查资产债权债务、确定资产所有权、核实资产、登记产权等。镇、街道内审机构应加强指导、审核;
2.清产核资工作完成后,撤制工作小组向镇、街道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镇、街道资产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书后,提交镇、街道撤制村、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如准予撤制村、队立项的,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队(村)级集体资产进行评估。
3.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法对队(村)级集体资产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评估结果报告书,交镇、街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经镇、街道撤制村、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
4.镇、街道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资产评估结果向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书面提出审核确认建议,由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确认。
(四)土地核实
1.村撤制工作小组对拟撤制村、队的土地权属界线和权属范围内的土地性质进行确认。
2.镇、街道规土部门对涉及土地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提交镇、街道撤制村、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对已经办理征用、征收的土地及暂未办理“农转用”的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市规土部门规定的标准予以确定和落实。
3.镇、街道撤制村、队工作领导小组将土地相关情况的审核结果报区规土局复核,如符合人均耕地不满0.2亩的条件撤队的,区规土局向区民政局函告该队土地征用相关证明。
(五)制定资产处置方案
1.村撤制工作小组在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农村集体资产处置方案,报镇、街道撤制村、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2.镇、街道撤制村、队工作领导小组将审核同意的资产处置方案提交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3.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和相关资料应报区农委审核。
(六)报批程序
1.村委会向所在镇、街道提出撤制村、队的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2.镇、街道审查同意的,向区政府提出撤制村、队的请示,并附相关材料报区撤制村、队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3.通过审核的,区撤制村、队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撤制村、队情况报告,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区政府下发同意批复;
4.自同意批复下发后,撤制村、队工作应在半年内完成集体资产处置工作;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调整建立居民小组,选举产生居民代表,选举产生居委会成员。
第八条(档案管理)
撤制村、队工作小组应当及时将撤制村、队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撤销生产队建制的档案资料暂由村委会保存;村建制撤销的,撤制生产队的档案资料及撤制村的档案资料应一并交镇、街道指定部门归档。
第九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