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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19-12-17 13:20:20 +0000 UTC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围绕农村集体资产“明晰产权、规范管理、发展壮大”的改革发展目标,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本区内街镇、村(村改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的资产,是以各种形式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认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属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的集体资产,仍归该组成员集体所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我区全面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街镇、村(村改居)二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街镇为单位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名称为“上海市松江区××镇农村集体经济联合社”,涉农街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名称为“上海松江××地区农民集体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街镇联合社”)。

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后统一名称为“上海市松江区××镇××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村合作社”)。村改居的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后统一名称为“上海松江××(镇名)××(村名)地区农民集体经济合作社”(以下也简称“村合作社”)。

第五条 必须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街镇联合社、村合作社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街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等是街镇联合社下属的经济实体(下属企业),主要以不动产租赁经营等为主。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平调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和没收。

第七条 街镇联合社、村合作社及其成员有保护农村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资产范围

第八条 街镇联合社所属的农村集体资产归本社全体社员共同所有,村合作社所属的农村集体资产归本村全体社员共同所有。

第九条 街镇联合社、村合作社的集体资产包括:

(一)本街镇、本村行政区域范围内、除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依法征用的土地)以外的土地、水面、林地等,即:法律规定属于村合作社、街镇联合社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水面等自然资源(农用地),兴办集体企业、镇及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农民宅基地和自留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依法享有对宅基地和自留地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二)农民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其土地所有权归本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民在承包期内依法享有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流转权和收益权;本区实施的退出土地经营权享受补助金的退休老年农民仍依法保留其土地承包权益。

(三)街镇联合社、村合作社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置办的交通、通讯、电力、水利、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备等财产。

(四)街镇联合社、村合作社投资兴办的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等集体企业、公益事业单位的资产。

(五)街镇联合社、村合作社的下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存货等资产。

(六)街镇联合社、村合作社的下属企业、事业单位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七)街镇联合社、村合作社及下属企业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兴办的项目中,按合同规定属于本社所有的资产。

(八)街镇联合社、村合作社依法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和资产处置统筹金,依法取得的土地出让收益,依法取得的土地(流转)收益,本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形成的资产。

(九)街镇联合社、村合作社的下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接受上级政府扶持、投入、补贴、无偿调拨和减免税赋所形成的资产,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等的款物所形成的资产。

(十)依法属于街镇联合社、村合作社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十条 街镇联合社、村合作社的农村集体资产可分为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在实行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时,资产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争议,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解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管理架构

第十二条 街镇联合社、村合作社应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第十三条 街镇联合社、村合作社管理架构。

街镇联合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权,并对村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进行指导。街镇联合社应成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监督机构。社员代表产生应以村为单位进行民主选举,每五年换届选举一次,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街镇联合社成立初期,街镇党政领导可以以独立理事或独立监事身份经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加入理事会或监事会,独立理事或独立监事参与联合社的决策与管理,不享受社员份额及分配。如条件逐步成熟时,可不设独立理事或独立监事,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完全由本地区社员中产生。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村合作社是村级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主体,与村民委员会(涉农居委员会)的管理职能分开,包括有关账户也分开,形成独立法人主体。村合作社应建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村合作社接受街镇联合社的指导和监管。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是街镇联合社、村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下列事项必须经同级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一)修改本社章程;

(二)街镇联合社、村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三)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

(四)重大项目投资(各街镇根据各自情况确定投资额度下限);

(五)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六)主要资产处置和投资结构调整方案、投资发展规划等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街镇联合社、村合作社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资产营运和管理。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制订本社的年度经济计划,财务预决算、经营和收益分配方案;

(三)代表本社聘任和解雇下属经营管理人员,签订经济合同;

(四)管理本社农村集体资产,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本社重大经济事项的处理方案;

(五)依法制定和执行本社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街镇联合社、村合作社对农村集体资产依法决定其经营方式。农村集体资产可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经营模式。

第十七条 为确保农村集体资产的长久保值增值,农村集体资产以标准厂房、商务用房等的不动产租赁经营为主,不倡导风险性、竞争性投资经营。街镇联合社以委托方式将农村集体资产委托街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经营管理。村合作社,也可将其资产委托给街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街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是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主体,主要以本地区农村集体资产不动产租赁为主,不直接参与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占有或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企业,享有合同规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有管理、保护和按照合同的用途合理利用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合同按时足额缴纳投资分红、租赁费、折旧费、承包款、以及土地等资源使用费。

第二十条 街镇联合社、村合作社及其下属企业对流动资产管理应当做到下列事项:

(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保障货币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建立有价证券登记制度。

(三)加强债权管理,定期与债务人核对债权数额,确保债权余额准确。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而形成的坏账,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街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方可核销。

第二十一条 街镇联合社、村合作社及下属企业对固定资产管理应当做到以下事项:

(一)街镇联合社、村合作社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台账管理制度,固定资产要设立明细账登记,入账价值按会计制度执行。每年应对全部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实地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二)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农田基础设施等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列为固定资产。

(三)凡涉及投资项目,需将投资可行性报告等相关材料报街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提交理事会集体讨论,如投资项目超过规定标准的,应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按照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

(四)用于生产经营、管理以及闲置的固定资产须提取折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或每年按各类固定资产通用的综合折旧率每月计提折旧。

(五)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应当以书面形式上报街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理事会集体讨论,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资产原值超过100万元的,须安排街镇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提出审计结论。资产处置需经街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 街镇联合社、村合作社要加强资源性资产管理,应当做到以下事项:

(一)街镇联合社、村合作社应建立资源登记簿,对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

(二)农民确权登记的承包土地,在承包期内流转收益归农民所有;

(三)老年农民退出经营的承包土地、机动地和放弃地的收益归村合作社所有;

(四)镇保土地收益归街镇联合社所有;未处置、未征用的镇保土地,以后在土地征用非农用化时按政策规定处置土地补偿费;

(五)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推进土地规模化经营和家庭农场发展。

第二十三条 街镇联合社、村合作社及其下属公司应当加强合同管理,做到以下事项:

(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决策的原则,按规定程序签订租赁合同。凡拟定合同,需由相关法律部门或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以减少履行中的法律风险。

(二)以集体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以联合社或合作社的名义,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委托人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凡委托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经营的资产,应当由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出面签订。

(三)属于重大经济事项的,拟定合同要提交理事会研究决定,并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合同变更或期满续约的,要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及时做好合同签订、变更及其履行情况的登记工作。

(四)所有合同应当由专人专柜统一保管,并扫描后上传到本区“三资”监管平台。

(五)接受街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定期专项审计。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健全农村集体财务预决算、收入管理、开支审批、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等制度。农村集体资产在保持其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其财务核算和日常管理实行委托代理制度。街镇联合社、村合作社财务核算由街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集中代理记账或委派财会人员兼任(委派制)。加快推进村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的分账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街镇会计代理服务的主要内容是:

(一)代理街镇联合社、村合作社及下属企业会计核算业务。审核街镇联合社、村合作社及下属企业报账的原始凭证,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核算财务收支,填报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开表,保证会计数据准确、真实、完整;

(二)代理街镇联合社、村合作社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管理工作,协助街镇联合社、村合作社做好资产租赁、承包、招标投标、合同签订以及公开公示等工作;

(三)代理街镇联合社、村合作社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数据统计、报表编制、监管网络的操作维护以及各类原始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十六条 街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应制定委托代理服务细则,规范服务流程,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绩效考评制、责任追究制等相关制度。加强财会人员管理,财会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 街镇联合社、村合作社要严格财务审批管理制度。

(一)街镇级联合社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由理事会研究指定一名理事负责审批,确定开支审批权限。在规定审批权限内的开支,由指定的审批人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经理事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指定的审批人签字后执行。具体的开支标准和审批权限由各街镇结合实际确定。街镇联合社下属单位的开支标准和审批制度由街镇联合社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村合作社要进一步健全预决算制度,各项收支应做到公开透明。监事会每月应定期对合作社收支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和票据审核。街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原始票据的审核把关,具体的开支标准由各街镇结合实际确定。与村合作社交错任职的村干部的报酬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八条 街镇联合社、村合作社应建立和完善收益分配机制,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收益分配制度。街镇联合社、村合作社要着重规范建立按社员拥有份额进行收益分配的制度,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做好社员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街镇联合社、村合作社收益分配要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的原则,不得进行透支分配。收益分配要按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从净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进行社员收益分配,并按每位社员所持份额进行兑现。

社员收益分配从当年度净利润中提取比例,按经营性资产的所有者权益计算,参考如下:

当所有者权益比率超过60%的,可从当年度净利润50%以内提取;

当所有者权益比率40—60%的,可从当年度净利润40%以内提取;

当所有者权益比率20—40%的,可从当年度净利润30%以内提取;

当资产负债率高于80%以上的,一般不能提取进行收益分配。

第三十条 街镇联合社、村合作社收益分配要正确处理好分配和积累的关系,要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完善内部分配机制,保障其社员在收益分配中的管理、决策权利。

第三十一条 街镇联合社、村合作社收益分配应当做到以下事项和履行程序:

(一)在进行年度收益分配前,要规范核算全年收支情况,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各项经济合同的结算,积极追收各种应收款项;

(二)实施年度经济收益审计。安排街镇审计部门进行当年的绩效审计,公布街镇联合社、村合作社及其下属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

(三)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之后,确立收益分配比例,测算分配基数。由理事会集体讨论,研究制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四)上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理事会拟定的收益分配方案,并报街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五)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收益分配方案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六)公示及相关数据录入“三资”监管平台。收益分配方案和执行情况要在公示栏上公布,并纳入本区“三资”监管平台,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区农委是本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规范、协调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街镇应按照沪府办[2012]63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街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农村集体资产监督和管理职责。街镇经济事务管理所(农村经营管理站)具体承担本街镇联合社、村合作社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具体工作。

街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监督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政府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按照本办法监督、检查、考核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状况;

(三)负责对本地区农村集体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年检、产权界定和评估审查,对农村集体资产增减变动进行有效监督控制;

(四)依法管理监督街镇联合社、村合作社和其下属企业签订的各类承包、租赁合同及其他经营性合同;

(五)组织审计、评估和监督集体资产结存运用情况;

(六)确认街镇级联合社、村合作社在其他企业单位中拥有的本社集体资产份额,并监督使用;

(七)对街镇联合社、村合作社的重大事项(章程修改、年度收支计划、收益分配方案、成员报酬等)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是街镇联合社、村合作社的内部监督机构,行使《章程》、其他法律法规和社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各种权利,维护本社社员的合法权益。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参与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民主监督,检查本社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对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三)履行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对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四)列席有关会议,向理事会反映社员意见,提出工作建议;

(五)做好活动记录,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街镇审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的年度审计、收益分配专项审计和街镇联合社、村合作社及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离任审计。重大事项审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及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占有或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单位,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投资、入股、联营、合资、合作经营;

(二)资产拍卖、转让等产权变更;

(三)企业合(兼)并、分立、破产、歇业清算;

(四)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五)国家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违反本办法规定,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还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应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采取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等方式非法侵占集体资产,利用职权非法确定承包人、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出售集体资产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查处,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第四十条 各街镇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有关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