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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地区农民集体经济联合社章程
2019-12-17 13:21:03 +0000 UTC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本市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地区农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经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成立“松江区***地区农民集体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本社”)。
第二条 本社全体成员依法行使对***地区农民集体资产的管理权、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本社宗旨是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促进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障全体成员充分享有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后的收益和成果。
第三条 本社坚持依法管理、民主决策、合理分配的原则,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进行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
主要职责有: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政策;
2、制订农村集体资产发展规划;
3、决定农村集体资产投资、转让、重组、划拨等重大事项;
4、指导、监督和考核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状况;
5、审批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
6、其他需要由本社行使的职能。
第二章 资 产
第四条 本社农村集体资产归全体社员共同所有。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除国家征用和依法进行产权交易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私分,也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现状。
第五条 本社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1、法律规定属于本社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水面等自然资源(农用地),兴办集体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社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农村宅基地和自留地;
2、本社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置办的交通、通讯、电力、水利、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备等财产;
3、本社兴办的***地区资产经营公司等集体企业、公益事业单位的资产;
4、本社的下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存货等资产;本社收购的原村队农村集体资产;
5、本社的下属企业、事业单位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6、本社参与投资成立的长川公司中所持比例,本社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兴办的项目中,按合同规定属于本社所有的资产;
7、本社依法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和资产处置统筹金,依法取得的土地出让收益,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收益,本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形成的资产;
8、本社的下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接受上级政府扶持、投入、补贴、无偿调拨和减免税赋所形成的资产,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等的款物所形成的资产;
9、依法属于本社所有的其他资产;
10、本社的资产按性质和形式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
第六条 本社自然资源性资产范围:
1、本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除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依法征用的土地)以外的土地、水面、林地等;
2、已完成补偿处置、未征用的镇保土地属于***地区农民集体所有,即属本社所有。
第三章 本社社员及其权利义务
第七条 本社社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自1956年1月1日农业合作化开始至撤制村队之日(最后一批2007年12月31日)户口在***地区在队在册的农业户籍人员。
第八条 依照本章程确认为本社成员的,必须登记造册,核发社员证。本地区社员份额设置比例为农龄份额占40%,土地份额占60%。
个人份额设置以农龄份额和土地份额两部分组成,农龄份额设置以1年农龄为1份份额,土地份额按土地份额设置办法进行计算(所有村的各生产队以1984年的纳税面积计算),享受土地份额对象为基准日在册在队人员。记载个人份额的联合社社员证实行“一人一证”。
凡已列编为公务员、区属及其以上事业编制的社员,不享受土地份额。
个人份额可以继承,但不得变现、出售或转让,不得作其他用途使用。
第九条 本社社员具有如下基本权利:
1、年满18周岁的社员享有社员代表、理事会、监事会的选举、被选举的权利;
2、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3、享有本社集体资产产权,参与本社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
4、监督本社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5、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本社成员具有如下基本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
2、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3、积极支持联合社工作,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4、承担集体资产的经营风险;
5、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本社组织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本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本社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另设立其他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凡涉及社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由社员代表共51人组成。其中下派代表6名;理事会成员共9名,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其中一人兼秘书长;监事会成员共5名,设监事会主任1名。社员代表必须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社员代表由村民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等额选举产生。社员代表每届任期5年。
第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和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
3、审议本社农村集体资产处置、投资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4、审议本社农村集体资产发展规划及经营方针;
5、审议本社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
6、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7、审议本社下属企业负责人的人选、资格、任期和薪酬;
8、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规定应由社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经半数以上的社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会成员,以及监事会提议的,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社员代表大会须由五分之四以上的社员代表参加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社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社的日常事务、决策和管理,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会设理事9名,其中,独立理事4名(独立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50%),独立理事参与联合社的决策与管理,不享受社员份额的分配。理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以等额选举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 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其中一人兼秘书长。
第十九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社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2、推选本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等;
3、起草本社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4、提名和拟订本社下属企业负责人的人选、资格、任期和薪酬,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6、起草本社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等,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7、拟订本社章程修改草案,以及其他决定和议案,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8、履行社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理事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为有效。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在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可在听取各种意见后作出最终决定。
理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理事会的会议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由与会理事签名,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1、主持理事会工作,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2、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通过的决定,并检查决定的实施情况;
3、代表理事会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4、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是本社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设监事5名,其中独立监事2名,独立监事参与联合社的决策与监督,不享受社员份额的分配。由社员代表大会以等额选举方式产生,设主任1名,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选为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检查理事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招投标、房屋出租、土地出租等各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和相关财务情况;
3、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反映社员对本社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4、向社员代表大会作监事会工作报告;
5、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社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干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权。
监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监事签名,存档备查。
第五章 资产的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社以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地区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地区农民集体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本地区所有经营性资产由***地区资产经营公司等集体企业进行经营和管理。资产经营公司等集体企业定期向理事会和社员代表大会报告本地区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情况。本社对***地区资产经营公司等农村集体企业主要管理人员行使任免,加强监管和考核,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 本社建立本地区农村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地区资产经营公司等农村集体企业应做好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的登记造册和归档工作。本社每年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定期开展清产核资,必要时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清产核资或评估结果应向社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六章 收益及收益分配
第二十八条 收益的来源。本章程第二十七条所列企业对本地区的经营性和资源性集体资产的经营所得扣除按国家规定应上缴的税收和各项费用后的净利润部分。
第二十九条 收益的使用。收益主要用于:
1、再投资发展;
2、改善本社农民集体组织成员的生产和生活配套设施条件;
3、提高农民养老、助残、困难家庭生活补助等福利;
4、社员分配。
第三十条 收益分配的依据。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4项规定的收益分配以社员的个人份额为依据。
第三十一条 收益分配的方法
1、根据***地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情况,当本地区农村集体资产净收益达到一定数量时,可适当进行收益分配。
2、当符合收益分配条件时,由理事会提出收益分配方案,并经社员代表大会决定后结算兑现。
3、收益分配按个人所持份额兑现。
第三十二条 针对因大病、重病等造成家庭特困的社员,可由理事会另行制定方案并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提前按份额预支,预支部分可在今后收益分配时结算。
第三十三条 社员去世的,年度内应将其所持的个人份额及收益分配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或由本社在理事会制定回购方案并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回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在执行中若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时,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