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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地区农民集体经济联合社社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19-12-17 13:22:06 +0000 UTC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区农民集体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本社”)的议事程序和方式,明确本社社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权限,推进本社的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根据《松江区***地区农民集体经济联合社章程》(以下简称“本社章程”)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社应当严格按照本社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保证社员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本社理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确保社员代表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应当在本社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和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

3、审议本社农民集体资产处置、投资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4、审议本社农民集体资产发展规划及经营方针;

5、审议本社农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

6、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7、审议本社直属企业负责人的人选、资格、任期和薪酬;

8、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由社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社员代表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第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经半数以上的社员代表及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提议的,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社员代表大会须由五分之四以上的社员代表参加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社员代表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本社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本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及社员代表1/3以上联名,有权向本社提出提案并以书面形式提交召集人,并由理事会决议后可以将提案中属于社员代表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议程。

第七条 本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应当书面通知社员代表。社员代表必须亲自出席社员代表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第八条 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推荐的理事主持。

第三章 社员代表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九条 在年度社员代表大会上,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就过去一年的工作向社员代表作出报告。

第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人数。社员代表与社员代表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一条 选举理事、监事按本社章程的规定由社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社员代表大会的表决形式分为举手表决和投票表决。采用投票表决时,一人一票。

第十三条 理事会应当保证社员代表大会的顺利举行,并在拟审议事项审议后形成书面决议。决议内容违反本社章程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

第四章 社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及保管

第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由理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1、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

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理事、监事、秘书和其他有关人员姓名;

3、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人数,对每一提案需经过审议和表决;

4、本社章程规定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理事、秘书、会议主持人等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六条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的社员代表签名册及其他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是本社章程的附件。本规则未列明事项或条款与本社章程不一致时,以本社章程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制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应当及时修改本规则: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其相抵触的;

2、本社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