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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地区农民集体经济联合社理事会议事规则
2019-12-17 13:22:27 +0000 UTC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理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理事会的决策作用,确保理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松江区***地区农民集体经济联合社章程》(以下简称“本社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社的日常事务、决策和管理,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维护本社和全体社员的利益。
第三条 理事会应当认真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社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平对待全体社员。
第四条 本规则对本社全体理事、理事会秘书、列席理事会的监事和其他相关人员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如本规则与本社章程有冲突之处,则按本社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理事会职责
第五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社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2、推选本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等;
3、起草本社农民集体经济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4、起草和拟定本社直属企业负责人的人选、资格、任期和薪酬,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5、起草本社农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等,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6、拟订本社章程修改草案,以及其他决定和议案,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7、履行社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理事会会议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为有效。理事长不能召集并主持时,由其指定一名副理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理事会定期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在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监事会提议时可以随时召开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应当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第八条 二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的,应当向理事会秘书长提交提议函,并由理事会秘书长报理事长召集理事会会议;监事会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的,也应当向理事会秘书长提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第九条 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的,提议者应当提出事由及议题。理事会会议只能就列入会议议程的议题进行讨论和表决,不接受理事的临时提议。
第十条 每位理事在理事会会议上均有提案权。理事提案时,一般应向理事会秘书提交书面并签名的提案;情况特殊时,也可在会议上直接用口头提出,但会后应补充书面的提案。理事的提案,经理事长同意后可以列入会议议程。
第四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 理事应当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重大事项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但在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可在听取各种意见后作出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在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时,理事应当在表决单上签名。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真实。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本社重要档案妥善保管,以作日后明确理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是本社章程的附件。本规则未列明事项或条款与本社章程不一致时,以本社章程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制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应当及时修改本规则: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其相抵触的;
2、本社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本社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