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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地区农民集体经济联合社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9-12-17 13:23:01 +0000 UTC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监事会议事程序,保障监事会行使监督权利,根据《松江区***地区农民集体经济联合社章程》(以下简称“本社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内部监督机构,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本社章程》、其他法律法规和社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各种权利,维护本社社员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社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干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议事活动以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召开监事会会议两种形式开展。

第二章 监事会职责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检查理事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2、监督检查街镇级农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和相关财务情况;

3、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反映社员对街镇级农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4、向社员代表大会作监事会工作报告;

5、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随时召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并主持,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任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应表明提议理由、提议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提案内容。监事会主任有权决定是否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八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理事、本社委托的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四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须经到会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真实。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本社重要档案妥善保管,以作日后明确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是章程的附件。本规则未列明事项或条款与本社章程不一致时,以本社章程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及时修改本规则: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其相抵触的;

2、本社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本社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