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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21-01-14 03:52:10 +0000 UTC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于1999年11月批复了《伊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伊春市位于小兴安岭地区,是我国重点林区之一,耕地后备资源不足,为此,在土地利用上,必须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和林地实行特殊保护,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适度开发土地后备资源,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到2010年,全市耕地减少量不得超过4861.3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不得超过2519.3公顷,生态退耕和灾毁减少耕地2342公顷;土地开发补充耕地量不得少于17395.5公顷;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66692.3公顷,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126410.5公顷,占全市现有耕地面积的82%;中心城(包括伊春区、乌马河、翠峦、带岭、南岔、金山屯、西林、美溪、友好、上甘岭、五营、红星、新青、汤旺河、乌伊岭15个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21.6平方公里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