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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

2023-03-20 14:01:07 +0000 UTC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 号)要求、《省政府关于我省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8〕17 号)和 《市政府关于做好苏州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苏府
〔2018〕41 号)要求,我市进行了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的标准时点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普查的时期资料为 2018年度,普查对象是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共同努力下,经过广大普查人员两年来的艰辛努力以及普查对象的积极参与,全市经济普查登记填报、数据审核汇总工作已经完成,并通过省和国家质量验收。